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2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俞国兰与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国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2行初19号原告俞国兰,女,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兰溪市,现住浙江省金华市。委托代理人罗吉,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4号。法定代表人李学义,区长。委托代理人陈辉,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马宁驹,天津巨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国兰诉被告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俞国兰于2017年6月24日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俞国兰就本案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未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俞国兰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国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国兰负担。审 判 长  杨敬梅代理审判员  陈 艳人民陪审员  胡金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秦 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