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申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位、荀晓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位,荀晓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申1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位,女,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海涛,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荀晓平,女,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双鸭山市尖山区。再审申请人王位与被申请人荀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1民终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王位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王位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位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善全审判员 李子青审判员 贾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欣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