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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申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位、荀晓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位,荀晓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申1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位,女,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海涛,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荀晓平,女,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双鸭山市尖山区。再审申请人王位与被申请人荀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1民终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王位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王位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位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善全审判员  李子青审判员  贾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欣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