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1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郭宝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郭宝水,郭虎先,王三引,任蒙蒙,郭宝江,王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81执7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住所地:霸州市金康道。法定代表人马增跃,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郭宝水,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被执行人郭虎先,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被执行人王三引,女,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被执行人任蒙蒙,女,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被执行人郭宝江,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被执行人王红梅,��,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申请执行郭宝水、郭虎先、王三引、任蒙蒙、郭宝江、王红梅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81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2016)冀1081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81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华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