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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2民初13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兰勇与罗光旭、湖南省常宁市湘汇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勇,罗光旭,湖南省常宁市湘汇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1360号之一原告:兰勇,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攀,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光旭,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雅安市人,住桐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生,贵州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常宁市湘汇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泉峰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方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兰勇与被告罗光旭、湖南省常宁市湘汇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兰勇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勇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勇撤诉。案件受理费3156元,减半收取1578元,由原告兰勇负担。审 判 员 邓尚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启强书 记 员 蒲忠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