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执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宁海县国土资源局、柴世秋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海县国土资源局,柴世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1968号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应校军,男,局长。被执行人柴世秋,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本院在执行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对柴世秋作出的宁土资罚〔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柴世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执行程序先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宁土资罚〔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柴世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邬培春审 判 员 秦 沓人民陪审员 方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雅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