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刑终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何江、夏令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江,夏令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刑终612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江,男,1991年1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京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2016年5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辩护人梅灿军、刘宇杰,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夏令,男,1991年1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荆门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2016年5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7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江、夏令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鄂0106刑初16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何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江、夏某2016年1月19日2时30分许,与江某(在逃,另案处理)等合计十人在本市武昌区友谊大道武汉友谊国际酒店友谊会KTV(以下简称友谊会KTV)唱歌娱乐后,在结账时,因店方指当晚的消费为16000余元时,江某等人以服务不好、消费太贵等理由在支付12000元后,不顾工作人员的阻拦欲强行离开,双方因此发生冲突。被告人何江、夏令等人首先对阻拦离开的保安黄某1进行殴打,保安周某见状跑回店内拿了一根木棍又冲出朝其中一名男子打了几下,被告人何江、夏令等十人一拥而上对周某拳打脚踢,并用广告牌朝周某身上砸,致其受伤。随后,被告人一伙走向停车场准备离去。KTV的其他安保及工作人员闻讯后纷纷赶至一楼,部分保安持木棍追赶,在该KTV门前不远处的停车场,被告人一伙人看见保安追赶上来,双方随即在停车场发生打斗。期间,被告人一伙有人遂拿出刀朝保安身上捅刺,黄某1、吴某、黄某2在被围殴时被人用刀刺伤,金某在逃跑时被人用刀刺伤,蔡某在被围殴时被人用木棍等钝器击伤。经法医鉴定,黄某1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周某、吴某、蔡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金某、黄某2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6年5月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何江、夏令抓获归案。一审期间,被害人黄某1、周某、吴某、蔡某、金某、黄某2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表示自愿放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2016年1月19日凌晨2时许,我跟周某一起在友谊会视频室值班。这时值班经理跑到视频室说一楼大厅有一堆人,叫我们下去看一下。我跟周某走到一楼大厅,看到有十几名年轻男子与收银员争吵买单价格的事,其中还有年轻男子往门外走。我见状冲到门口,阻挡他们,说等一下再出去。我刚说完,这十几名男子就在友谊会门口将我围了起来,对我身上拳打脚踢,一阵拳打脚踢后,那十几名男子又将我往友谊会门口停车场推,在停车场中间对我又是一阵拳打脚踢,其中还有人用刀朝我背部刺了几刀,之后我被打晕在停车场地上,我就记不得事情了,醒来已经在医院重症监护室了。我的右手臂骨折,肺部被刺穿切除了一部分,背部缝了很多针,左耳耳膜穿孔。刚开始在友谊会门口打的时候他们没有持械,回来一边打一边扯,打到停车场的时候,他们之中就有人说把东西拿出来,后来我就感觉背后被捅了一下。2、被害人周某的陈述:我和黄某1在友谊会三楼视频室值班,值班经理跑到值班室说一楼大厅有人拒不买单,叫我们下去看一下。于是我跟黄某1一起到一楼大厅,看到有十几名年轻男子跟收银员争吵,还有几名年轻男子往门外走。黄某1首先上前在门口挡住,不让这十几名男子走,黄某1喊道你们现在还不能走,之后这十几名男子就围着黄某1拳打脚踢。我见状赶紧到一楼配电箱里拿出一根拖把,我把拖把头踩断,只剩下木棒,我拿着冲到友谊会大门口。我看到这十几名年轻男子还在对黄某1拳打脚踢,我就冲过去准备救黄某1的。我用木棒朝其中一名年轻男子腰部打了一下,木棒被打断,结果那些人又返回来打我,这十几名男子就围着我拳打脚踢,我抱着头部躺在地上,这十几名男子还继续朝我踢打,其中还有人用铁广告牌往我身上砸了几下,我还感觉有人用脚朝我头部、背部猛踢了好几脚,我很快就被打的没有知觉了。3、被害人吴某的陈述:我当时在四楼检查包房的电源是否关闭,我手机微信收到一条前台胡经理发的信息,要我赶快下楼,说有人被打了。我就赶快坐电梯从四楼下到一楼,当我走出公司大门的时候,看见门口站着很多人,都是公司的人,还有几个人躺在地上。他们看到我之后就对我说人往那边跑了,向我指向沙湖方向,我当时带着蔡某一起追过去了,在酒店门口停车场出口的地方把对方拦住了。我当时数了一下,对方一共九个人,这时他们叫的出租车已经来了,我和蔡某就拦住他们,不让他们上车。他们几个人就冲过来打我和蔡某,其中五个人打蔡某,四个人打我。我当时看见蔡某被他们打倒在地,我就准备上去帮忙,我刚一转身就感觉背上被人搞了一下,感觉麻麻的,当时还没有意识到是被刀刺了,我就挥舞手里拿的洋镐把对方几个弄开了,把蔡某带回公司了。回公司之后,我查看了一下有五个人受伤了,后来听说停车场还有个保安受伤了,我就跟领导打电话并报了警。我当时接到信息后就从楼上拿了洋镐把下楼,后来一直拿着洋镐把去追对方,他们动手以后,我就用洋镐把还击,蔡某没有带(工具)。我背上被人用刀捅了一下,肩膀上也被刀划了一下。4、被害人蔡某的陈述:我立即赶到公司门口,当时我看到同事周某躺在公司门口,有十几名青年男子围着周某打,我见状跑到周某身边,将周某往公司里面拉。刚拉了几步,我就感觉后背被人打了一下,我就往停车场方向跑。在停车场的空地上,我被这十几名男子围住,穿黄色羽绒服的男子用铁牌朝我左手砸了一下,我感觉左手很疼,接着我习惯性地用双手将头部护住,这十几名男子又用棍子朝我身上乱打,我的头部、手指、身上就在这时被打伤的。打停后,这十几名男子就往马路方向跑。我头部前额、后脑部、左头部都缝了针,右手中指骨折,现在打了钢钉,左手被打肿,背部、腿部到现在还有点疼。那十几名男子追我的时候,我用脚踢了几下追我的人,还用手打了几下。5、被害人金某的陈述:我在当班,从四楼下来推着一辆手推车,车上放着两个装垃圾的塑料袋。在一楼大厅门口看到有一个保安被人打倒在场上不能动,听到公司的营销人员说刚才有人为买单扯皮,把我们公司的保安打了,同时我看见在大门右边露天停车场不远处,我们公司内部保安在那儿与对方一群年轻人在理论,我们公司内部保安只有两个人。我刚过去准备说几句,对方有起码七个以上的人,他们直接对我和两个保安动手打人。我看见对方有三四个年轻人拿的匕首类的小刀,我急忙往回跑,在停车场刚返身跑了两步,我感觉左背部被捅了一刀,我不敢停下来,继续跑到友谊会门口,对方没有追我了。当时与我一起往停车场走过去的还有两个保安和服务员邓某、杨某1等人,我们都被对方追打,我没有持器械空着手。6、被害人黄某2的陈述:我一下楼就看见十几个人围着周某打,于是赶快跑到友谊会的三楼叫同事吴某,同时我们在三楼拿了洋镐把下去。我和吴某拿着洋镐把和其他的同事一起追那一群人,追到友谊国际大酒店门口的停车场时,我们追上了那群人并和他们打了起来,然后那群人跑到友谊大道坐的士跑了。等他们走了以后,我发现背上在滴血,我想应该是在停车场和那伙人打架时被人从后面捅伤的,被同事送到医院了。7、证人柳某(友谊会KTV值班经理)的证言,证明在一楼大厅了解到对方十几个客人在店子里面消费了16000元,但是对方只支付12000元就要强行离开,其通知保安过来拦住他们要正常结账,结果对方还是要离开。在拉扯过程中,保安跑向停车场,对方突然拿出刀追了过来,将保安砍伤。8、证人杨某1(友谊会KTV服务员)的证言:他们消费了16000元,但是只给12000元就想走,在要走的时候,正好有两个保安推门进来,问了情况以后就要他们买单。其中一个看着像老板的人就把保安一推,然后七八个人就去打那个保安,另一个保安就去保护被打的保安,然后那十个客人就都上了,打那两个保安。他们打完以后就去停车场准备走,这个时候我们就报警了,我们就有三个工作人员去拦他们,他们就有人拿刀子捅我们的工作人员,还拿路上放的牌子打我们的工作人员。现场很混乱,他们对我们的工作人员拳打脚踢,我过去停车场时看到有个人拿刀子追我们的员工。加我一共有七个人被打,打完以后他们就拦的士走了。9、证人杨某2(友谊会KTV员工)的证言:2016年1月18日21时30分许,我的一个自称“江某”的朋友找我订的房间,带了九个男客人到我们KTV玩,我安排他们在五楼米兰厅唱歌。在包房里,他们来的十个男客人点了九个陪侍的小姐,加上我是房间的总负责,当时江某没有点小姐。他们唱完歌出来,我拿收银单告诉江某消费一共是16000元,江某一起来的我不认识的男的给了收银12000元,然后江某就说剩下的4000元不给了,就带着一起来的人出门要走。我在大厅里拉着江某的手不让他走,说如果少给钱我就要赔钱,他说管我什么事,径直地往外走。在门口这一群人就被两个保安拦住,双方就起了冲突,江某他们十个人在门外就开始殴打这两个保安,当时外面太冷了,我就上楼拿厚衣服穿,他们打的具体经过我没有看到。10、辨认笔录。通过辨认,证人杨某2指认被告人夏令是江某的朋友;被害人周某指认被告人何江是打自己的人。11、书证友谊会KTV消费账单,证明消费明细及总金额为16044元。12、现场视频资料及截图,证明被告人一方在友谊会KTV消费后,在大厅门口与保安人员发生打斗的事实。其中视频显示被告人何江、夏令对周某实施了殴打。13、湖北诚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载明黄某1出院诊断右侧尺骨中远端骨折、失血性休克、左侧开放性血气胸、左下肺裂伤、右眼眶、左肘关节、左侧胸部刀刺伤、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右耳耳鸣,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周某出院诊断肋骨骨折、血气胸、鼻骨骨折、面部挫裂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吴某背部可见三处伤口,分别长约6cm、4.5cm、20多cm,深及皮下,出院诊断背部开放性伤口,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蔡某外伤主要损伤部位为头面部及右手部,头部两处裂创累计总长度达3cm,面部一处裂创1.6cm,右手中指裂创3.5cm,右手X光片查阅后认定右手中指中节指骨粉碎性骨折诊断成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金某左后背可见长约5cm横行伤口,深及肋骨表面,背部浅深肌层断裂,伴有活动性出血,诊断背部开放性伤口,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黄某2左侧腰背部可见一长约3cm,宽约0.2cm,深约3cm纵行伤口,出院诊断刀刺伤,清创缝合术后,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4、同案人员江某的供述:2016年1月18日21时许,我和我的朋友“强某”、“华某”还有他们的一些朋友一共十个人左右到武昌区友谊国际广场友谊会KTV唱歌,房间是我找安琪订的。1月19日2时许,我们唱完歌,我喝了很多酒,下楼到友谊会门口时,安琪就找我,说我们一起买单的人差4000元没有买,说如果我不买单的话,钱该她出,我就说今天又不是我买单,不关我的事。这时我看到我们一起的人和工作人员打起来了,KTV的工作人员就越来越多,有的手上拿棍子,有的手上拿电棍,追着我们打。然后我们十个人就被追到威尼斯水会门口,我们十多个人这时在一起,看到对方有落单的,我们又一起将对方打了,然后我们在友谊国际大酒店门口坐出租车跑了。一起跟我坐的士的有几个人我也不记得了,他们看到我头部受伤了,于是把我送到了唐家墩的十一医院。我开了一辆车牌号为鄂A×××××的白色迈锐宝汽车去的KTV,我没有拿东西打人,而且我看到我们一起的人也没有带刀和棍之类的东西,至于他们有没有拿东西打伤人家,我就不知道了。我们一起的朋友有几个手和脚受伤了,但是没有住院。15、被告人何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江某跟我发微信要我去武昌的友谊会KTV唱歌,我几点到的不记得了,在友谊会楼下碰到江某,他把我带到包房里。我们大概有十个人,有的认识,有的不认识,我叫的出名字的只有江某和夏令。我在包房里喝了很多洋酒啤酒,然后到收银台之后的事情我就不记得了,我醒来时发现我一个人睡在江汉区菱角湖万达旁边的果然酒店房间,谁送我回宾馆的不记得了,事后也没有人跟我说。(第五次供述)我看到江某他们打起来了,我就跟了出去,我就跟他们一起动手打了人。16、被告人夏令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6年1月18日晚上吃完饭以后,我在江汉区菱角湖万达附近碰到江某,江某说要他接他朋友的一帮朋友去武昌友谊会唱歌,然后江某就先去了。晚上23时许,我自己坐出租车到了友谊会,我直接进了包房,看了看只有江某我认识。我们喝了很多酒,大概两点钟我们走的时候,我站在一楼门口抽烟,我看到有个工作人员推了江某一下,因为江某是我很好的朋友,我看了很生气,就过去把那个工作人员打了。打完以后,我看到一个友谊会的工作人员拿着棍子追着我们一起的人打,然后我们一起的人又围过去把那个工作人员打了。我当时站在旁边,没有出手打那个人,然后我就一个人坐出租车回家了。17、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明抓获何江、夏令并破案的过程。原审认为,被告人何江、夏令扰乱社会秩序,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重伤、三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何江、夏令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被告人何江、夏令当庭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何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夏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上诉人何江上诉称原审量刑过重。上诉人何江的辩护人认为,案发当晚在友谊会KTV门口发生的打斗与在停车场发生的打斗应作为独立事件分别看待;何江仅对友谊会KTV门口斗殴导致轻伤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原审对何江量刑畸重。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何江与原审被告人夏某2016年1月19日2时30分许,与江某(在逃,另案处理)等合计十人在本市武昌区友谊大道武汉友谊国际酒店友谊会KTV(以下简称友谊会KTV)唱歌娱乐。在结账时,因店方指当晚的消费为16000余元,江某等人以服务不好、消费太贵等理由在支付12000元后,不顾工作人员的阻拦欲强行离开,双方因此发生冲突。何江、夏令等人首先对阻拦离开的保安黄某1进行殴打,保安周某见状跑回店内拿了一根木棍又冲出朝其中一名男子打了几下,何江、夏令等十人一拥而上对周某拳打脚踢,并用广告牌朝周某身上砸,致其受伤。随后,何江、夏令等人走向停车场准备离去。该KTV的其他安保及工作人员闻讯后纷纷赶至一楼,部分保安持木棍追赶。在该KTV门前不远处的停车场,何江、夏令等人看见保安追赶上来,与对方发生打斗。期间,该KTV保安黄某1、吴某、黄某2在被围殴时被人用刀刺伤,金某在逃跑时被人用刀刺伤,蔡某在被围殴时被人用木棍等钝器击伤。经法医鉴定,黄某1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周某、吴某、蔡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金某、黄某2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6年5月4日,公安机关将何江、夏令抓获归案。一审期间,被害人黄某1、周某、吴某、蔡某、金某、黄某2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表示自愿放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对从重处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何江的辩护人辩称,案发当晚在友谊会KTV门口发生的打斗与在停车场发生的打斗应作为独立事件分别看待,何江仅对友谊会KTV门口斗殴导致轻伤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在卷证据证明,何江、夏令等人因消费数额问题与友谊会KTV发生冲突,首先对保安黄某1进行殴打,在使用暴力将保安周某打倒后,在离开现场过程中又与追来的保安发生打斗。整个事件具有连续性和持续性,不应分别看待。何江积极参与打斗,应当对整个寻衅滋事的事实承担责任。故其辩护人的前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江、原审被告人夏令扰乱社会秩序,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1人重伤、3人轻伤、2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何江、夏令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审根据何江、夏令犯罪的事实,在犯罪中的行为表现,造成的后果以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对二人量刑适当。何江关于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审对何江量刑畸重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永祥审判员 陈丽敏审判员 许 军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云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