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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敖特根图雅申请执行额尔定其木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特根图雅,额尔定其木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58号申请人:敖特根图雅,女,蒙古族被执行人:额尔定其木格,女,蒙古族本院在执行敖特根图雅与额尔定其木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额尔定其木格未履行给付义务,尚有28344元未履行。经本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将被执行人额尔定其木格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五查结果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海 荣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少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