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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行审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原国庆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原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502行审140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安阳市文昌大道中段。负责人:秦文东,职务交警支队支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家生,男,1960年04月20日出生,汉族,交管巡防大队副主任科员,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原国庆,男,1967年0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汤阴县。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强制执行原国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编号为410556100021631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书合法有效,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编号为410556100021631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胜利审 判 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曹红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丽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