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民初2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与龚文安重庆夔都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龚文安,重庆夔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206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9083466858。负责人:张隆德,该行行长。被告:龚文安,男,1995年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重庆夔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奉节县永安镇滨新路99号。法定代表人:张立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与被告龚文安,重庆夔都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龚文安、重庆夔都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申请撤诉,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撤回对被告龚文安、重庆夔都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62元,减半收取288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奉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