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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董攀时、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攀时,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7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攀时,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王征。上诉人董攀时因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的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24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董攀时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是广东省××县甘洒屈东村委会四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应由上诉人管辖地人民法院,即怀集县人民法院管辖。此外,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西城区,其管辖法院应为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佛山分中心只是其下属办事机构,不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撤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2474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信用卡纠纷,为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甲方)与董攀时(乙方)签订的《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合约》第十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的,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约定,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是甲方,其住所地在南海辖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敏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