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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3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丹丹与被告南京市银城小学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丹丹,南京市银城小学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3851号原告:李丹丹,女,汉族,1984年4月15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雪,南京市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南京市银城小学,住所地南京闽江路28号。法定代表人:张燕,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宗雪,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定国,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丹丹诉被告南京市银城小学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丹丹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邢 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张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