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3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丹丹与被告南京市银城小学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丹丹,南京市银城小学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3851号原告:李丹丹,女,汉族,1984年4月15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雪,南京市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南京市银城小学,住所地南京闽江路28号。法定代表人:张燕,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宗雪,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定国,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丹丹诉被告南京市银城小学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丹丹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邢 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张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