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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吕宁与刘刚、许广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宁,刘刚,许广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256号申请执行人:吕宁。被执行人:刘刚。被执行人:许广宇。申请执行人吕宁与被执行人刘刚、许广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03民初20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刚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750,000.00元,由被执行人许广宇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经司法查询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未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103民初204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待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向新审判员  苗 君审判员  焦文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清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