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3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邵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邵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3执13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邵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邵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2016)陕0823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邵某某偿还申请人杨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26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20‰计)。被执行人王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王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邵某某追偿。案件受理费525元及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予以同意。本案现已执结,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17)陕0823执1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贾鹏杰助理审判员 白天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 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