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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6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贤杰诉被告李国亮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贤杰,李国亮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6民初776号原告:王贤杰,男,1954年4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退休教师,住宁远县仁和镇十甲村。被告:李国亮,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文庙街道隔洞三巷。原告王贤杰诉被告李国亮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王贤杰于2017年6月26日以被告李国亮已经将全部购房款支付给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贤杰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贤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贤杰负担。审 判 员  谢荣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欧柏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