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7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高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营、孙海平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营,孙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高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高陵区南新街。法定代表人王国强,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孙营。被执行人孙海平。本院在执行高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营、孙海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营已按民事判决书履行完全部案款,且案款已兑付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高民二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建    民审判员 罗娟人民陪审员尹绪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英    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