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622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陈代丽与田斌、田敏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代丽,田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2执251号申请执行人陈代丽,女,1971年12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被执行人田敏,女,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黄平县人民法院(2017)黔2622执251号裁定书,于2017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田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田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敏在中国银行5144559684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常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