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6民初3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曾春香与武汉庄稼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春香,武汉庄稼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3922号原告:曾春香,女,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青山区,被告:武汉庄稼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98号武汉积玉桥万达广场(二期)13栋909号。原告曾春香与被告武汉庄稼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因被告武汉庄稼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向原告曾春香发出交纳公告费的通知,但原告曾春香未按期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免予收取。审判员 金 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冬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