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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毛水明与江西东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水明,江西东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813号原告:毛水明,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孜,江西赣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东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养村山二排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937040698。法定代表人:毛卫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毛水明与江西东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毛水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水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毛水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166元,减半收取计1,083元,由毛水明负担。审判员  方文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