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6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陈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6刑初69号公诉机关德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德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安县,案发前租住德安县雁家湖1号小区对面私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11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安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德安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安县,现住德安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11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安县看守所。德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先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合伙租用位于德安县蒲亭镇鑫海豪城小区1号楼A10店面开设一麻将馆,同年1月22日至1月25日及2月2日至2月7日期间,二被告人提供牌九供他人在麻将馆内以“比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日约十余人参赌,二被告人抽水渔利共3000余元。同年2月8日起,二被告人在德安县国际大酒店开房,继续召集他人利用牌九“比点子”并抽水渔利共5000余元。2017年2月10日凌晨3时许,德安县公安局接举报在德安国际大酒店339房间抓获二被告人及参赌人员十余人,并在房间窗外地面查获被丢弃的赌具牌九27张。对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牌九、扣押笔录及照片、德安国际大酒店宾客登记表、证人胡某、刘某1、桂某、王某、唐某、刘某2、戴某、李某、万某、熊某1、孙某1、刘某3、孙某2、熊某2、熊某3、施某证言、辨认笔录、德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赌资清单、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提供场地和用具供他人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其归案后坦白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二被告人刑期自2017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扣押的赌博用具牌九27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辉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