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677号申请执行人唐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初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周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高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4)巴州民初字第23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研究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巴州民初字第23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炳长审判员 董全成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