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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执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黄吉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吉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1539号申请人黄吉江,男,1947年7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被执行人黄希永,男,1962年4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吉江与被执行人黄希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9256号民事判决书。其判决书主文载明:一、被告黄希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吉江借款本金28000元及利息(以28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3200元为限);二、驳回原告黄吉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元,由被告黄希永负担。2017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人黄吉江以被执行人黄希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黄吉江以被执行人黄希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法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可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5000元整。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对尚未到位的部分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 峰审判员 李 振审判员 陈伟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恒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