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某、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民终17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85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童、党仁杰,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1988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宏志、樊宝胜,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8民初6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王某上诉请求:要求刘某返还我11万元彩礼。事实和理由:我们是2013年12月29日举行的典礼,2014年9月刘某离开住处后就未回家。2015年麦收时其将个人物品从我们住处带走。共同生活时间仅为9个月。我给了其彩礼11万元,即使认定7万元,返还1.5万元也不公平。被上诉人刘某辩称,我们是网恋,没有举行典礼仪式之前就同居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我两次流产。7万元彩礼包括了购买嫁妆的费用、购买组合家具、电动车等。王某谎称出了车祸,我给了他1.4万元。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1万元;2、涉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原、被告相识。××××年××月××日,原、被告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举行仪式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过吵架。2015年收麦前,被告离开原告家,此后未与原告再行联系。庭审中,被告认可收到原告方的彩礼共计7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根据该条规定,本案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应返还原告给付的彩礼。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彩礼11万元,被告庭审中认可收到原告方彩礼7万元,故对该7万元彩礼予以认定。原告主张超过该7万元彩礼的部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对于返还的数额,虽然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按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并共同生活一年有余,故酌定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15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王某彩礼款15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2150元,被告王彩云负担350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其彩礼11万元,被上诉人只认可其中的7万元,一审法院依据双方2012年相识、2013年12月29日举行典礼仪式、2015年收麦前女方离开男方家、女方称述其两次流产等酌定让被上诉人刘某返还王某1.5万元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王某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红艳审判员 张建斌审判员 赵国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宝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