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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金行、张德岭、张宝成、张吉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金行,张德岭,张宝成,张吉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1363号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德九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露,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张金行,男,住禹城市。被告:张德岭,女,住禹城市,系张金行妻子。被告:张宝成,男,住禹城市。被告:张吉营,男,住禹城市。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行、张德岭、张宝成、张吉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王学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金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