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金行、张德岭、张宝成、张吉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金行,张德岭,张宝成,张吉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1363号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德九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露,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张金行,男,住禹城市。被告:张德岭,女,住禹城市,系张金行妻子。被告:张宝成,男,住禹城市。被告:张吉营,男,住禹城市。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行、张德岭、张宝成、张吉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王学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金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