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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于大永、海兴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大永,海兴成,海某,郑萍,天津市昌华纺织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泰里服装有限公司,天津市恒远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保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保381号申请人于大永。被申请人海兴成。被申请人海某。被申请人郑萍。被申请人:天津市昌华纺织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海兴会,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市泰里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玉琪,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市恒远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穆怀纯,总经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7053号民事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六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宋宝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顺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