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再云与被执行人宋福泉、冯俊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再云,宋福泉,冯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2执182号申请执行人杨再云,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宋福泉,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冯俊英,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杨再云与被执行人宋福泉、冯俊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晋0302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4月17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福泉、冯俊英银行存款1586650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宋福泉、冯俊英同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晋斌执行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旭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