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3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邱俊杰与吴战臣、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康鑫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俊杰,吴战臣,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康鑫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3628号原告:邱俊杰,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吴战臣,男,196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被告: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康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工农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李艳强,执行董事。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车站与工农路交叉口康馨家园7号楼。负责人:杨帆。原告邱俊杰与被告吴战臣、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康鑫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邱俊杰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俊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智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靳现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