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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1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原火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与高跃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原火陶瓷有限责任公司,高跃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1民初830号原告:石家庄市原火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井陉县秀林镇。法定代表人:梁建明,该公司经理。被告:高跃东,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民族,职业。原告石家庄市原火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跃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经审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高跃东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高跃东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也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公告费用。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必须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驳回石家庄市原火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哲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