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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玉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玉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1109号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法定代表人:马洪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杰,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英莉,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律师。被告:李玉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龙物业)与被告李玉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建龙物业于2017年6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建龙物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已减半收取),由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雪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文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