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民初2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蓝志江与魏新元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志江,魏新元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2608号原告:蓝志江,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田,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新元,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蓝志江与被告魏新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蓝志江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蓝志江与魏新元在庭外自行和解,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蓝志江撤诉。案件受理费4422元,减半收取计2211元,由蓝志江负担。审判员 庄江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巧楡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