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7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诉被告徽县某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徽县某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7民初160号原告:苏某,女,回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轩,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徽县某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某,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系该联社风险管理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系该联社城关镇东街分社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徽县某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以准备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文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陈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