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4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吴正文与郑九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正文,郑九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4904号原告:吴正文,男,汉族,1942年9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江勇,重庆市江津区珞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九才,男,汉族,1952年1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正文与被告郑九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正文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准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正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正文负担。审判员 姜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