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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4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吴正文与郑九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正文,郑九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4904号原告:吴正文,男,汉族,1942年9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江勇,重庆市江津区珞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九才,男,汉族,1952年1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正文与被告郑九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正文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准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正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正文负担。审判员  姜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