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2执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北支行、侯喜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北支行,侯喜明,胡天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2执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北支行,住所地张北县张北镇永春南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28088202577。负责人张灏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牛继东,该公司客户经理。被执行人侯喜明,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被执行人胡天悦,女,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北支行与侯喜明、胡天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侯喜明、胡天悦全部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722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公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彪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