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康四杰、蔡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四杰,蔡梦,张亚峰,张新梅,郭庆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1538号原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龙,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女,汉族。被告:康四杰,男,汉族。被告:蔡梦,女,汉族。被告:张亚峰,男,汉族。被告:张新梅,女,汉族。被告:郭庆丰,男,汉族。原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康四杰、蔡梦、张亚峰、张新梅、郭庆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39元,减半收取计369.50元,由原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钱 伟人民陪审员 王舒泰人民陪审员 袁丽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付文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