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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民初1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陆明娟与恒华财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珑潜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明娟,恒华财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珑潜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9民初11693号原告:陆明娟,女,196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恒华财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上海珑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原告陆明娟与被告恒华财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珑潜实业有限公司其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币种下同);2.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8月19日起算的利息。原告分别于2016年7月13日、2016年8月19日与两被告签订《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合同编号分别为HH-CF-XXXXXXXXXX和HH-CF-XXXXXXXXXX),约定上海珑潜实业有限公司系珑潜12号金融资产包权益人,通过恒华财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居间服务,将该金融资产包项下的收益权转让给原告。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两份《预期收益表》载明:原告投资金额分别为10万元和5万元,预期收益均为9.0%,起息日分别为2016年7月14日和2016年8月20日,投资期限均为3个月。上海珑潜实业有限公司出具《收款确认书》确认收到原告共计15万元债权受让款。此后,两被告未能按期兑付,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在审理中查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已于2017年5月15日对恒华财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公安部门已对恒华财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本案主要法律事实与所涉经济犯罪嫌疑相一致,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本案应当移送有关公安部门处理,故本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陆明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 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婉霖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