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5执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成益、罗青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益,罗青鲜,黄福先,李向兰,李向荣,李明林,李生村,潘何波,潘何弟,农扬星,农扬钦,赵成志,赵成珠,李良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5执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成益,男,1933年9月3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申请执行人:罗青鲜,女,1939年9月1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申请执行人:黄福先,女,1966年3月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申请执行人:李向兰,女,1991年12月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申请执行人:李向荣,男,1994年8月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被执行人:李明林,男,1965年6月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被执行人:李生村,男,1972年3月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被执行人:潘何波,男,1959年2月2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被执行人:潘何弟,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被执行人:农扬星,男,1965年9月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被执行人:农扬钦,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被执行人:赵成志,男,1954年5月1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被执行人:赵成珠,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被执行人:李良斌,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成益、罗青鲜、黄福先、李向兰、李向荣与被执行人李明林、李生村、潘何波、潘何弟、农扬星、农扬钦、赵成志、赵成珠、李良斌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李明林、李生村、潘何波、潘何弟、农扬星、农扬钦、赵成志、赵成珠、李良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天等县人民法院(2013)天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明林、李生村、潘何波、潘何弟、农扬星、农扬钦、赵成志、赵成珠、李良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李明林在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太平分理处账号为15×××20的账户存款5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李明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天宝北路营业所账号为62×××95的账户存款466元。三、划拨被执行人李生村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仕民分理处账号为15×××87的账户存款3904.37元。四、划拨被执行人潘何波在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为15×××86的账户存款3033元。五、划拨被执行人潘何波在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天等分理处账号为15×××91的账户存款871.37元。六、划拨被执行人潘何弟在工行广西天等县支行账号为21×××83的账户存款3904.37元。七、划拨被执行人农扬钦在工行广西天等县支行账号为21×××60的账户存款3904.37元。八、划拨被执行人赵成志在中国农业银行天等县支行华隆营业所账号为62×××18的账户存款3904.37元。九、划拨被执行人赵成珠在工行广西天等县支行账号为21×××11的账户存款3904.37元。十、划拨被执行人李良斌在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仕民分理处账号为15×××51的账户存款282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廖必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安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