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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32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偏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偏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偏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32执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张某在银行无账户。因被执行人张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邬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