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32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偏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偏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偏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32执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张某在银行无账户。因被执行人张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邬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