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2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白卫涛与李东强、刘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卫涛,李东强,刘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512号原告:白卫涛,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淑,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东强,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告:刘秀丽,女,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卫涛与被告李东强、刘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两被告地址不详,致使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卫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国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