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旬邑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旬邑县某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47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1971年5月3日,汉族,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一组,村民。被告旬邑县某某局。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局局长。(未到庭)地址:旬邑县某某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旬邑县某某局(2017)陕0429执471号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5)旬邑民初字第0082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制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5)旬邑民初字第0082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条的执行二、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4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军审判员 赵 剑审判员 师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库浩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