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侯某某、赵某某、侯某甲、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某某,赵某某,侯某甲,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107号申请执行人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侯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侯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侯某某、赵某某、侯某甲、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某某、赵某某、侯某甲、张某达自愿于2017年6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执1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小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