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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侯某某、赵某某、侯某甲、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某某,赵某某,侯某甲,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107号申请执行人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侯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侯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侯某某、赵某某、侯某甲、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某某、赵某某、侯某甲、张某达自愿于2017年6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执1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小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