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4执4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龚竹生与深圳市佳作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竹生,深圳市佳作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4197号申请执行人龚竹生,男,汉族,1958年3月15日出生,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深圳市佳作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西路竹子林金竹花园6栋605(仅限办公),组织机构代码55989259-9。法定代表人田力。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65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6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广军执行员  黄 婷执行员  杨 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学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