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7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垣曲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宝玉、山西力诺赛科兽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垣曲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宝玉,山西力诺赛科兽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81号申请执行人垣曲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垣曲县新城镇黄河路134号。法定代表人:尉海刚,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宝玉,男,1985年1月17日生,汉族,无业,住垣曲县。被执行人山西力诺赛科兽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垣曲县西峰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冯继红,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垣曲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宝玉、山西力诺赛科兽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张宝玉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宝玉名下的(晋MED7**帕萨特一辆、晋MUE7**雅阁牌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员 薛红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