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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1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孙世豪与被执行人张家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世豪,张家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1执636号申请执行人孙世豪,男,1968年5月出生。被执行人张家玉,男,1962年7月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世豪与被执行人张家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孙世豪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521执63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大贵审判员  杨中华审判员  赵保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