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1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孙世豪与被执行人张家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世豪,张家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1执636号申请执行人孙世豪,男,1968年5月出生。被执行人张家玉,男,1962年7月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世豪与被执行人张家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孙世豪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521执63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大贵审判员 杨中华审判员 赵保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