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行申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安方与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安方,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行申1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安方,男,回族,1949年6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法定代表人:周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彭文龙,该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陈建,该局法制大队民警。再审申请人赵安方因诉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2行终1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安方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1、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0日内提交答辩状及证据、依据,逾期视为没有证据,其提交的证据、依据是一审开庭提供的,已超过法定期限。2、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是赵治东死亡的《鉴定意见书》及相关证据,而不是死亡证明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认为以上法律文书就等于尽到公开义务的说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其适用法律亦错误。故请求:1、依法撤销(2017)陕02行终1号行政判决书,改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提交意见称,申请人向我局要求信息公开,要求公布其子赵治东尸体鉴定报告文书,因该文书是机密不能公开,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根据刑事案件规定,我局已对鉴定结论以鉴定意见通知书的形式向赵安方进行了告知,赵安方也签名确认,故不存在未告知的情况,请求驳回赵安方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赵安方申请公开的《鉴定意见书》及相关证据是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属于刑事案件侦查范畴,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按照相关规定,已经向赵安方送达了死亡证明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相关文书,故一、二审法院对赵安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在十五日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和相关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赵安方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赵安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安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董 琪审 判 员 黄海鹰代理审判员 周晓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秀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