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7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田羽与罗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羽,罗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7285号原告:田羽,男,汉族,1988年1月15日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罗渝,女,汉族,1979年10月13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羽与被告罗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羽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2元,由原告田羽负担。审 判 长 李 帅人民陪审员 邓 培人民陪审员 冯晓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何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