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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刑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崔航诈骗驳回通知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黑01刑申21号崔恩赫:你因崔航犯诈骗罪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刑初323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6)黑01刑终577号刑事裁定,以原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一审法院诉讼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判决、裁定,改判其无罪或减轻刑罚。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崔航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一、关于你申诉提出崔航与李建忠系借贷关系不是诈骗的理由。经查,根据李建忠、邵晓兵、韩兵的陈述、证言及邵晓兵向李建忠账户转款明细、李建忠向崔航账户转款明细、韩兵账户收到现金存款明细以及崔航出具的收到李建忠15万元的收条等证据,能够证实如下事实,即崔航以承诺能为邵晓兵女儿安排在龙江银行工作为由提出需要办事费用25万元,由邵晓兵将25万元汇入李建忠账户作为崔航的办事费用。其后,李建忠分两次交给崔航15万元。因邵晓兵女儿工作未能按崔航承诺予以安排,经邵晓兵催讨,李建忠向邵晓兵返还25万元,崔航从李建忠处取走的15万元未予退还。记载李建忠与崔航的通话录音的视听资料能够证实崔航对李建忠交给其15万元系邵晓兵女儿办事费用的事实予以认可。崔航向李建忠出具的收条仅能证明崔航收到李建忠15万元并承诺一个月偿还,不足以证明双方系借贷关系。因此,原审法院未支持崔航提出的其与李建忠系民间借贷关系的辩解证据确实、充分,并无不当。你申诉提出的该项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二、关于你申诉提出崔航不具有蓄谋诈骗厉彦会、王春廷、吴甜甜等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的理由。经查,在原审中,虽然崔航称其为厉彦会之女厉琳安排工作找到徐明蕾、孙春京,为王春廷之子王丰工作转正找到孙立新、张光辉,为吴甜甜安排工作找到孙春京,但徐明蕾、孙春京、孙立新的证言均证实明确拒绝崔航的请托,张光辉证言证实其不认识崔航,亦未接收过任何安排工作的请托,崔航在庭审中亦供认并无相关领导授意其为他人安排工作。崔航对其并无能力为他人安排工作应当明知,崔航在此情况下仍谎称其能够为他人安排工作并收取被害人钱款,长时间占为己有,经被害人多次催讨仍不全部退还。因此,原审认定崔航具有诈骗厉彦会、王春廷、吴甜甜的主观故意并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你提出的该项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三、关于你申诉提出本案认定诈骗数额事实不清的理由。经查,崔航以能安排工作为由骗取厉彦会、王春廷、吴甜甜、邵晓兵信任,直接或通过他人分别收取厉彦会25万元、王春廷20万元、吴甜甜20万元。此外,崔航从邵晓兵存于李建忠处的25万元中提走15万元。经催讨,至案发前仍有厉彦会25万元、王春廷8万元、吴甜甜16万元未返还,李建忠代崔航返还邵晓兵的15万元亦未返还。原审认定崔航实施诈骗犯罪四起,诈骗金额64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你申诉提出原审认定诈骗数额不清的理由没有证据支持,不能成立。四、关于你申诉提出本案有未被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问题。其一,你申诉称崔航于2015年7月17日19时22分至23时40分的讯问笔录是在看守所以外的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办案中心审讯取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将该份供述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经查,哈尔滨市公安局于2015年7月13日决定对崔航诈骗案立案侦查,于同年7月17日19时对崔航实施拘传,审讯后,于同年7月18日对崔航予以刑事拘留,并于当日将崔航送至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羁押。由此可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对崔航采取强制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审讯取得的讯问笔录亦为合法取得的证据。因此,你申诉称该份笔录违反刑诉法的规定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二,你申诉称崔航于2015年7月17日、7月19日、7月29日的讯问笔录均无崔航签字,属于应排除的非法证据。经查,公安机关在上述时间依法对崔航进行讯问后,崔航拒绝在讯问笔录上签字,参加审讯的两名公安机关侦查员在讯问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公安机关取得上述讯问笔录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因此,你申诉称上述讯问笔录没有崔航签字系非法证据应予排除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其三,你申诉称公安机关于2015年4月27日对侯玉枝及李建忠的询问笔录体现该两份笔录是由同一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内录取的,系非法证据应予排除的理由。经查,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侯玉枝、李建忠进行过多次询问,侯玉枝及李建忠所作证实基本相同。原审庭审中,公诉机关将侯玉枝及李建忠的历次询问笔录均举证并经崔航及其辩护人质证。原审法院依据侯玉枝、李建忠的其他询问笔录亦足以认定原判认定事实。因此,你申诉提出的该项理由不影响原判事实的认定。五、关于你申诉提出原判量刑畸重的理由。经查,崔航与李建忠并非借贷关系,原审将李建忠代崔航返还邵晓兵的15万元作为崔航的诈骗犯罪数额认定准确。你申诉提出李建忠收取崔航4万元及崔航为李建忠、王丰在南宁垫付申单费101600元应予扣除的理由并无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原审认定崔航骗取他人64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据此认定崔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因此,你申诉提出原判量刑畸重的理由不能成立。六、关于你申诉提出本案遗漏犯罪嫌疑人未能追诉到案,应当发回重审的理由。经查,李建忠并未因本案被立案侦查或被指控犯罪,且没有证据证明李建忠在本案中涉嫌犯罪,因此,你申诉提出本案遗漏犯罪嫌疑人应发回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判决、裁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