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与韩亚才、蔺晓光、张春梅、王观宇、白长虹、邓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韩亚才,蔺晓光,张春梅,王观宇,白长虹,邓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2民初143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地址:梨树县。法定代理人钟华,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菲,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在职员工,现住梨树县。被告韩亚才,女,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被告蔺晓光,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张春梅,女,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被告王观宇,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白长虹,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被告邓淑华,女,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以下简称:梨树邮储银行)诉被告韩亚才、蔺晓光、张春梅、王观宇、白长虹、邓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明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梨树邮储银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亚才、蔺晓光、张春梅、王观宇、白长虹、邓淑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梨树邮储银行诉称:韩亚才、蔺晓光系夫妻关系,张春梅、王观宇系夫妻关系,白长虹、邓淑华系夫妻关系。2015年7月17日,韩亚才、张春梅、白长虹三家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并共同与我行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韩亚才、蔺晓光、张春梅、王观宇、白长虹、邓淑华三家分别在我行借款人民币30000元,同时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为15.30%,借款期限12个月,逾期不还加收罚息并计算复利,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到期后,白长虹、邓淑华一家如期还款,韩亚才与蔺晓光、张春梅与王观宇均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各自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韩亚才、蔺晓光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475.74元及利息1967.75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21日),张春梅、王观宇、白长虹、邓淑华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令张春梅、王观宇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9911.73元及利息4475.56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21日),韩亚才、蔺晓光、白长虹、邓淑华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庭审中梨树邮储银行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利息计算至执行完毕止。被告韩亚才、蔺晓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被告张春梅、王观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被告白长虹、邓淑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韩亚才、蔺晓光系夫妻关系,张春梅、王观宇系夫妻关系,白长虹、邓淑华系夫妻关系。2015年7月17日,韩亚才、张春梅、白长虹三家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共同与梨树邮储银行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韩亚才、蔺晓光、张春梅、王观宇、白长虹、邓淑华三家分别在梨树邮储银行借款人民币30000元,同时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为15.30%,借款期限12个月,逾期不还加收罚息并计算复利,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到期后,白长虹、邓淑华一家如期还款,韩亚才与蔺晓光、张春梅与王观宇均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各自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庭审中查明,韩亚才、蔺晓光尚欠本金10475.74元及利息1967.75元,后于2017年6月23日,韩亚才、蔺晓光向梨树邮储银行偿还借款本金7800元,尚欠借款本金2675.74元及利息1967.75元;张春梅、王观宇尚欠借款本金29911.73元及利息4475.56元,以上利息均计算至2017年3月21日。以上事实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二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二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二份、还款计划表二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一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还款单一份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梨树邮储银行与韩亚才、蔺晓光、张春梅、王观宇、白长虹、邓淑华签订的借款合同当事人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故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韩亚才与蔺晓光、张春梅与王观宇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韩亚才与蔺晓光、张春梅与王观宇应按约定分别偿还各自借款本金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款、第二十一条一款之规定,白长虹、邓淑华为共同连带保证责任人,应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韩亚才、蔺晓光、张春梅、王观宇、白长虹、邓淑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款、第二十一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亚才、蔺晓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借款本金2675.74,利息1967.75元(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2017年3月21日),2017年3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张春梅、王观宇、白长虹、邓淑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张春梅、王观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借款本金29911.73元,利息4475.56元(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2017年3月21日),2017年3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韩亚才、蔺晓光、白长虹、邓淑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5元,由被告韩亚才、蔺晓光、张春梅、王观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明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