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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执恢1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单兆华申请执行杨东波、郝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兆华,杨东波,郝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恢1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单兆华,女,1953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杨东波,女,1956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郝明辉,男,1955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本市。单兆华申请执行杨东波、郝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0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7335.3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3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了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3月至2017年6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并根据查询情况扣划了两被执行人13300元,并将上述款项发还给申请人。被执行人郝明辉的建行的银行账户已被冻结,本院为第六位轮候,被执行人杨东波的银行账户被鼓楼区公安分局冻结,并是只收不付冻结,故该二账户无法扣划。本院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杨东波名下位于奎山路橙黄时代山水丽庭-3-1-1104房产一套,因系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3、经查被执行人杨东波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仍在服刑期间。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找被执行人郝明辉未果。4、2017年4月5日与本案申请人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申请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将扣划的案款发还给申请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申请人也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臧 勇审判员  高尚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