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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瑞霞、缴淑兰等与张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霞,缴淑兰,缴淑萍,梁衍芝,张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147号原告:李瑞霞,女,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原告:缴淑兰,女,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原告:缴淑萍,女,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原告:梁衍芝,女,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张鹏,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牙克石市尚居装饰公司负责人,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霞、缴淑兰、缴淑萍、梁衍芝与被告张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证据不足,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瑞霞、缴淑兰、缴淑萍、梁衍芝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霞、缴淑兰、缴淑萍、梁衍芝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由原告李瑞霞、缴淑兰、缴淑萍、梁衍芝负担。审 判 长  孟庆艳人民陪审员  李海红人民陪审员  吴静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