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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9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叶根珠与葛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根珠,葛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350号原告:叶根珠,女,199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葛建军,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根珠诉被告葛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根珠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按照规定申请缓交、减交和免交,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