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9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叶根珠与葛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根珠,葛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350号原告:叶根珠,女,199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葛建军,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根珠诉被告葛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根珠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按照规定申请缓交、减交和免交,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