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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3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永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永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昆明路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3255号原告: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创新大厦72号1幢30301室034号。法定代表人:林茂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继民,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怡,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平,男,汉族,住西安市曲江新区。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昆明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昆明路35号。负责人:冯治山,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平、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昆明路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4698元,减半后由原告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西安融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晓婷代理审判员  郝 杰代理审判员  宁 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彩娥打印:扈艳红校对:高彩娥2017年月日送达 搜索“”